动物检疫证明怎么开?
一、检疫申报 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下列时间提前 24 小时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报检疫申报单,提供车辆号牌和驾驶员信息,并提供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等材料 (一)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从省外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检疫程序 办理检疫证的程序一般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现场查验或进行现场调查;
(四)组织实验室检测或其他相应技术鉴定;
(五)综合评定是否发证。 三、检疫证明 检疫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检疫合格的证明。
(二)不得销售的证明。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出具《动物检疫不合格通知书》。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重新处理,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检疫监督 动物卫生行政机关实施检疫和监督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在规定的场所设立监督窗口,发放检疫凭证等相关证件,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二)监督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部门确定的强制免疫计划;
(三)对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并可以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获取资料;
(四)参与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五)负责对屠宰厂(场)、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养殖场(户)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并实施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